蒲松龄纪念馆志愿者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蒲松龄纪念馆的志愿者活动,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博物馆条例》以及《中国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蒲松龄纪念馆志愿者组织登记的成员;本条例所称志愿活动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蒲松龄纪念馆公共文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蒲松龄纪念馆开展志愿者活动的宗旨:
(一)获取社会力量对蒲松龄纪念馆事业在人才资源等方面的支持与援助;
(二)以志愿者活动的形式,促进蒲松龄纪念馆与社会的联系与互动,促进蒲松龄纪念馆的社会效益;
(三)培育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传播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建设。
第二章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11至70周岁,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中国公民,未成年人需监护人陪同,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向宁波博物馆申请成为志愿者成员.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够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服务;
(二)热爱博物馆事业,具有博物馆的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历史、文化、科学知识;
(三)身心健康,胜任志愿者活动的需要;
(四)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服务博物馆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蒲松龄纪念馆的相关活动、接受相关专业培训;
(二)有权了解所蒲松龄纪念馆的性质、使命与特点,开展志愿者活动的出发点与目标,以及在工作、学习与管理方面的具体方法与具体要求,包括服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等全部信息;
(三)有权享有工作所需的必备条件和保障;
(四)有权享有蒲松龄纪念馆免费午餐;
(五)志愿者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申请退出志愿者组织。
第六条 志愿者具有以下义务:
(一)志愿者必须遵守《蒲松龄纪念馆志愿者章程》以及本馆的相关规章制度,上岗前需接受规范化培训,连续三次缺席培训,未请假者视为自动放弃志愿者资格;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为观众提供志愿讲解、咨询,志愿服务不少于本馆规定的次数和时长;
(三)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践行公共服务精神,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有违志愿者精神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工作与管理
第七条 培训:
志愿者入选后,要先接受岗前培训,先分阶段学习讲解词,掌握整体讲解词后,再由专职讲解员授课,辅导讲解礼仪、讲解技巧和聊斋文化相关知识,经过半年的学习,通过考核,达到要求者方可上岗。
每年两次定期提升培训,采取邀请相关专家授课或外出参观学习等方式为已上岗志愿者提供深造机会。
第八条 管理
(一)为纪念馆观众提供讲解、咨询服务,引导观众文明参观,协助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疏导。
(二)平均每名志愿者每次服务不低于2小时,年服务时长累计不低于48小时。
(三)制定评定制度,每年评选一批优秀志愿者予以表彰和鼓励。
(四)本馆对做出有损博物馆形象等行为的志愿者予以除名;对于不能履行志愿者工作的人员予以劝退。
第四章 志愿者的法律地位
第九条 蒲松龄纪念馆依法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志愿者与蒲松龄纪念馆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均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蒲松龄馆。
二零一六年一月
